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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科技政策

ENERGY and S&T POLICY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现将《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9月16日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中试是将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转向工业化生产的过渡性试验,是加速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中试平台作为提供中试服务的创新载体,是开展中试的基础和保障。为破解我国新材料领域中试平台统筹布局不够、建设质量不高、服务支撑不足等问题,支持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新材料中试平台,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以突破带动效应明显的关键共性技术为出发点,以实现标志性材料产业化为落脚点,以完善提升中试基础条件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体系化谋划总体布局,分层级支持建设,打造一批设施条件好、转化能力强、运营机制活、辐射范围大的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双向发力,优化配置中试平台的创新资源要素。——立足基础、服务产业。引导产业集聚地区结合本地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聚焦短板材料突破和前沿材料创新的关键共性技术,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结合实际探索主体组成多元、形式灵活多样的组建模式,构建要素共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建设运营机制。——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强化中试平台与其他创新平台和机构的协同联动,开放共享场地、设施和能力,面向全社会提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咨询等市场化服务。到2027年,面向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能力为目标,支持地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力争建成300个左右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择优培育20个左右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打造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体系,支撑新材料产业中试服务能力和供给水平提升。二、重点领域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战略需求,着眼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关键短板材料、引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材料,聚焦“触类旁通”效应明显、行业进步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确定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的重点领域。专栏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重点领域1.石化化工关键共性技术:精细化工工艺技术(加氢、聚合、氯化、氟化、磺化、胺基化、烷基化等)、非粮生物基化学品纯化聚合及应用技术、超高纯化学品纯化技术、磷矿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挥发性有机物高效分离与治理共性技术、气体无机膜高效分离技术等。关键材料: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性能合成树脂、高性能橡胶及弹性体、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生物基材料、新型催化材料等。2.钢铁关键共性技术:特种冶炼与加工技术、低碳冶金技术、难采选铁矿和钒钛磁铁矿等伴生矿高效开发利用技术、高效高精度轧制技术、特种焊接材料制备及焊接技术、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制备技术、热等静压加工技术等。关键材料:特种钢及合金、高温合金、精密合金(金属功能材料)等。3.有色金属关键共性技术:先进粉末冶金技术、先进凝固技术、有色金属深度提纯技术、先进变形加工与绿色短流程制备技术、有色金属绿色回收与高值再利用技术、绿色表面处理技术等。关键材料:有色金属粉体及涂层材料、硬质合金及制品、钛及难熔金属材料、铝镁轻合金结构材料、铜合金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高端稀有金属功能材料、高端稀土功能材料、贵金属功能材料、微光电子用高纯有色金属原料等。4.无机非金属关键共性技术:高性能人工晶体生长及加工技术、高纯石英制品先进合成技术、高性能陶瓷粉体制备及烧结技术、功能性超硬材料制备关键技术、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备与成型技术、绿色低碳胶凝材料设计及制备技术、玻璃绿色低碳短流程制备技术等。关键材料:固态电池电解质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功能晶体、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及相关陶瓷膜材料、高纯石英砂及高性能石英玻璃制品、超硬材料及制品、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绿色低碳胶凝材料、高性能矿物功能材料等。5.前沿材料关键共性技术:微纳加工与制备技术、化学气相沉积/原子层沉积技术、化学溶液合成技术、物理气相沉积技术、氨氢转换催化技术等。关键材料:超材料、单/双壁碳纳米管、纳米材料、二维半导体材料、石墨烯、钙钛矿材料、量子点材料、金属有机氢化物、金属基单原子合金催化材料、超导材料、液态金属等。三、主要建设任务(一)基础条件能力。提供设计规范、布置合理的试验场地或厂房,配备技术验证、工艺熟化、样品试制、批量试产所需的专用设备、控制系统、测试仪器,以及安全、环保等配套公辅设施,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二)技术支撑能力。建强科技成果筛选与前景评估、技术验证与工艺熟化、技术成果推广交易等核心功能,将实验室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为具备产业化的成熟工艺包和成套装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验证方案和运行操作规程,开展关键工艺技术、专用装备的放大和系统集成,着力解决放大至产业化规模过程中,面临的工艺匹配性、批量稳定性、成本经济性问题。积极培育复合型人才队伍,组建行业科研人员、中试工程师、经营管理人才、资本运作人才等组成的人才团队。(三)公共服务能力。重点面向创新企业、科研院校等各类主体,提供概念验证、工艺开发、放大试验及其他定制化中试熟化服务,拓展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培育、投融资推介对接、知识产权布局、数据信息、咨询培训等全链条市场化服务。四、建设路径(一)支持采用灵活多样建设模式。聚焦产业发展需求,以激发各方参与积极性、提升建设效率和运营活力为目标,支持企业、产业园区联合科研院校等单位,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建设运营模式,实现中试平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二)探索中试费用共同分担机制。鼓励中试平台运营方、成果所有人、成果受让人、产业园区、金融资本等,探索共同出资分担中试费用等机制,明确各方的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份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健全中试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引导中试平台运营方规范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业务范围,建立完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租赁、技术中介、合作研发、合资成立公司,以及技术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四)形成中试平台自我造血能力。支持中试平台运营方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回报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逐步增强自我造血能力,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已建的专业自用型中试平台面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五、组织保障(一)组织建设培育。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鼓励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和激励中试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门政策,组织聚焦重点领域,推动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有关情况及成效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实施择优遴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择优支持一批转化成效明显、公共服务突出的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定期组织发布中试平台名录及公共服务能力清单,扩大平台影响力。(三)加大配套保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强化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化中试平台考核指标,在确保中试项目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简化审批手续,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四)深化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试平台建设和中试项目实施的金融支持。继续用好中试项目费用损失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业务,分担中试环节风险,通过“保险—贷款联动”等模式,缓解中试项目实施中的资金压力。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等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企业。(五)强化总结评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围绕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于建设成效显著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开展宣传推广。对于反映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相关针对性政策和举措。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在煤炭开发、生产、储运、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等手段,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及碳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对于充分发挥煤炭兜底保障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能源安全,更好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系统观念,以减污降碳、提高能效为主攻方向,以创新技术和管理为动力,以完善政策和标准为支撑,全面加强煤炭全链条清洁高效利用。  到2030年,煤炭绿色智能开发能力明显增强,生产能耗强度逐步下降,储运结构持续优化,商品煤质量稳步提高,重点领域用煤效能和清洁化水平全面提升,与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体系基本建成。  二、构建绿色协同的开发体系  (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煤炭地质调查,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性勘查,完善勘查、开发、利用收益共享机制。运用绿色勘查技术,加强煤炭资源分类分级评价和煤矿精细化勘查,加大大型整装煤田地质勘探与评价工作力度,为煤炭绿色智能高效开发和产能平稳接续提供地质保障。加强煤与煤层气、战略性金属矿产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  (二)优化矿区规划布局。统筹资源禀赋、输送通道、消费需求等因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要求,科学谋划煤炭产能布局,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开展规划环评,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合理规划黄河流域煤炭产业发展,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推动矿区资源、生态、经济协调发展,高标准建设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  (三)推动煤炭集约高效开发。将绿色开发理念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贯穿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全过程。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开采技术。科学划分矿区井(矿)田,合理确定煤矿建设规模,科学设置禁采限采区域,建设一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智能高效的大型特大型煤矿。加强煤与共伴生资源协同开发。  三、构建安全环保的生产体系  (四)加快煤矿安全智能化发展。新建煤矿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要加快智能化改造,具备条件的要实现采掘系统智能化。重点推进开采系统智能决策自主运行、掘进系统工艺设备高效协同,采掘工作面实现超视远程控制与现场少人无人,推广应用固定场所无人值守、危险繁重岗位机器人替代,提升煤矿安全高效生产管理水平。  (五)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洗选设施,加快现有洗选设施改造升级,大力淘汰落后洗选产能。修订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加强瓦斯综合利用。以地级市为主体统筹矿井水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处理利用项目,加强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加强煤矸石分质分类利用处置,支持煤矸石规模化、无害化、高值化利用。  (六)推进节能环保升级。健全煤矿节能降碳标准体系,促进高能效技术和设备应用以及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深入挖掘生产系统节能潜力,合理降低煤矿生产能耗。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工业广场、排土场、巷道等地上地下空间发展新能源、储能和碳汇林草。  四、构建清洁完善的储运体系  (七)优化煤炭储运网络。不断完善煤炭铁路运输网络,提高大中型煤炭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加快既有运煤铁路扩能改造,完善铁路集运站布局,加强集疏运铁路建设,充分释放重载煤运铁路大通道能力。改善区域煤炭运输公路网结构,加强重点区域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保障便捷高效通行。优化煤炭港口布局,提升铁路集疏港能力。合理布局煤炭储备,在煤炭主产区有序建设煤炭产能储备,在主要消费地区和运输枢纽布局建设储煤基地。  (八)提高储运清洁化水平。持续推进煤炭运输“公转铁”、“公转水”,鼓励从矿区源头开展“散改集”。进一步提高煤炭主产区中长距离煤炭铁路运输比例,打造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有效防治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鼓励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和电动、氢能等新能源车辆短距离运输煤炭。提高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储煤设施清洁环保水平。提升沿海、沿江港口绿色集疏运比例,依法推动船舶靠港常态化使用岸电。  (九)提升煤炭流通效率。推动煤炭运输、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大型煤炭储配中心,鼓励精细化加工配送,促进储运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技术在煤炭物流领域的应用,推动煤炭物流标准化建设。发挥煤炭交易中心作用,鼓励产品创新和线上交易,持续深化煤炭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五、构建多元高效的使用体系  (十)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强化新上用煤项目源头把关,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应达到环保绩效A级要求,并依法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到2025年底,完成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的关停或整合。加强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日常调度、预警提醒和工作检查。  (十一)推动煤电行业减污降碳。统筹电力热力需求、输送通道建设、新能源建设配套以及负荷侧调节能力、节能减排降碳要求等,合理布局建设清洁高效煤电项目。除必要的供热机组外,新建煤电项目应采用大容量、高参数、低能耗、调节能力好的先进机组。持续推进煤电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开展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鼓励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二氧化碳捕集装置。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十二)提高重点行业用煤效能。定期更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新建用煤项目原则上达到标杆水平,对于达不到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实施改造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主要耗煤行业用煤技术跟踪,及时制修订技术标准,动态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落后用煤技术和设备。实施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推动清洁高效燃烧技术发展与应用。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十三)有序发展煤炭原料化利用。加强煤基新材料应用创新,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加快煤基新型合成材料、先进碳材料、可降解材料等高端化工产品技术开发应用。加快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加强煤制油气等产能和技术储备。推动煤化工与绿电、绿氢、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耦合发展,打造低碳循环的煤炭高效转化产业链,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  (十四)加强散煤综合治理。坚持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开展散煤替代。在落实气源等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采用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方式及地热、光热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使用。稳妥推进农村清洁取暖,逐步减少农业生产用煤。到2025年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  (十五)推进煤炭分质分级利用。完善商品煤质量标准,加强生产、储运和利用全流程的煤炭质量监管。鼓励优质煤炭进口。地方和企业结合实际明确电煤最低质量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加快推进富油煤等稀缺特殊煤种资源保护性开采及高值化利用,重点地区要建立健全专项利用方案并推动落实,促进分质分级利用与煤化工、发电等一体化发展。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支持“两重”建设有关重点任务,推进符合条件的煤电机组低碳化示范项目建设。健全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采用充填开采、实施智能化改造等绿色高效生产方式的煤矿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发挥中央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对在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上给予一定政策激励。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跨领域创新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提高自主可控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评价,积极推动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评估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细化政策措施,狠抓督促落实。行业协会要发挥引导作用,做好标准制修订、技术推广等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探索创新,积极宣传引导,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为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光伏产业标准工作顶层设计,我们组织编制了《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4日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一、产业发展概述光伏产业是利用光生伏特效应,将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太阳能电池及上下游产业的总称。发展光伏产业,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全球能源变革、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光伏产业链包括上游、中游、下游,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辅助材料及零部件等辅助环节。上游主要包括晶体硅的提纯、硅棒/硅锭以及硅片的生产等;中游主要包括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制作;下游主要包括光伏发电系统以及与通信等领域的融合。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技术创新水平加快提升,市场应用持续深入拓展,智能光伏示范引领初见成效,光伏产业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等新趋势。为更好发挥标准对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南。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以推动光伏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为目标,加强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强化全产业链标准协同,增加先进标准供给,提升标准实施成效,推进标准国际化,引领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的联动水平持续提升,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0项以上,实现光伏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和重点标准的全覆盖。鼓励社会团体研制先进团体标准,支持我国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0项以上,促进光伏产业全球化发展。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机制加快光伏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成标准。坚持应用牵引。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面向行业应用和市场需求,强化创新成果的多场景大规模应用,以标准实施推广促进光伏产业融合发展。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携手全球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树立国际标准。三、建设思路(一)光伏产业标准体系框架光伏产业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光伏设备、光伏材料、光伏电池和组件、光伏部件、光伏系统、光伏应用、智能光伏和绿色光伏等9个部分,如图所示。其中,基础通用标准是光伏产业的基础性标准;光伏设备标准主要规范光伏硅材料、电池、组件等环节生产制造及测试设备的技术要求;光伏材料标准主要规范电池和组件生产制造过程中晶体硅材料、薄膜半导体材料等上游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技术要求;光伏电池和组件标准主要规范光伏器件测量方法以及电池和组件的技术要求;光伏部件标准主要规范电气部件和器件、支撑结构和部件、光储部件等技术要求;光伏系统标准主要规范光伏系统的设计、运维、测试,评价等技术要求;光伏应用标准主要规范光伏与其他领域融合应用的技术要求;智能光伏标准主要规范光伏智能制造智能光伏产品以及智能光伏系统等技术要求;绿色光伏标准主要规范光伏产业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要求。四、重点方向(一)基础通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定义、标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标准。1.术语、定义、标识标准。规范光伏全产业链相关的术语、概念,为其他标准的制定和光伏技术研究提供支撑,包括光伏相关术语、基本概念等标准;2.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光伏生产制造和光伏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产品制造安全和工程安全等标准;3.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光伏生产制造和光伏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质量体系、可信性管理等标准。(二)光伏设备标准光伏设备标准主要包括硅材料生产加工设备、电池制造设备、组件制造设备及测试设备等标准。1.硅材料生产加工设备标准。规范多晶硅、拉棒/铸锭、开方、切片等环节生产加工设备的要求,包括单晶炉、开方机、多线切割机等标准;2.电池制造设备标准。规范晶体硅和薄膜光伏电池制造设备的要求,包括扩散炉、刻蚀机、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淀积设备(PECVD)等标准;3.组件制造设备标准。规范晶体硅和薄膜光伏组件制造设备的要求,主要包括层压机、焊接机等标准;4.测试设备标准。规范光伏测试设备的要求,包括太阳模拟器、电致发光缺陷检测仪、量子效率测试仪等标准。(三)光伏材料标准光伏材料标准主要包括晶体硅材料、薄膜半导体材料、工艺材料、电极材料和封装材料等标准。1.晶体硅材料标准。规范光伏用晶体硅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硅粉等标准;2.薄膜半导体材料标准。规范薄膜光伏电池所需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靶材、衬底、前驱体材料、传输层材料等标准,3.工艺材料标准。规范光伏产品制造过程中用到的工艺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切割线、丝网、助焊剂等标准;4.电极材料标准。规范电池及组件上用于收集载流子和传输电流的电极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浆料、焊带、导电胶等标准;5.封装材料标准。规范光伏组件封装用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光伏玻璃、光伏背板、光伏封装胶膜、密封胶等标准。(四)光伏电池和组件标准光伏电池和组件标准主要包括光伏器件测量、光伏电池、光伏组件等标准。1.光伏器件测量标准。规范光伏电池和组件的测量要求,包括光伏器件电流一电压特性测量、光谱响应测量、光谱失配计算等标准;2.光伏电池标准。规范光伏电池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产品、测试方法、工艺规程等标准;3.光伏组件标准。规范晶体硅光伏组件和薄膜光伏组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安全鉴定、能量评定、耐环境性能及测试方法等标准。(五)光伏部件标准光伏部件标准主要包括电气部件和器件、支撑结构和部件、光储部件等标准。1.电气部件和器件标准。规范光伏系统所用的电气部件及其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包括光伏逆变器、汇流箱、控制器、光伏电缆和接线盒等标准:2.支撑结构和部件标准。规范光伏系统所用的支撑结构和部件的技术要求,包括光伏支架、跟踪器、浮体等标准;3.光储部件标准。规范光伏与储能结合的光储系统所用的电气部件的技术要求,包括光储一体机、充放电控制器等标准。(六)光伏系统标准光伏系统标准主要包括并网光伏系统、独立光伏系统、光储系统和水上光伏系统等标准。1.并网光伏系统标准。规范并网光伏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规范、安全规范、验收规范、运维规范、后评价导则等标准;2.独立光伏系统标准。规范独立光伏系统(离网光伏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和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3.光储系统标准。规范光伏与储能结合的光储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光储系统设计、验收、运维、评价等标准;4.水上光伏系统标准。规范在河湖水域和海上建设的光伏系统的要求,包括固定式、漂浮式光伏系统的设计、验收、运维、评价等标准。(七)光伏应用标准光伏应用标准规范光伏与其他领域融合应用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光伏制氢、光伏建筑、光伏交通、光伏农业、光伏通信等标准。(八)智能光伏标准智能光伏标准主要包括光伏智能制造、智能光伏产品和智能光伏系统等标准。1.光伏智能制造标准。规范光伏制造智能化有关的数据通信、信息安全、信息标识及光伏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的要求,包括设备间通信协议、能力成熟度评价方法等标准;2.智能光伏产品标准。规范智能光伏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智能光伏组件、智能逆变器、智能跟踪器、智能清扫机器人等标准;3.智能光伏系统标准。规范光伏系统智能化应用的要求,包括光伏系统的智能化设计、智能运维开发等标准。(九)绿色光伏标准绿色光伏标准主要包括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标准:1.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规范光伏产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评价,包括低碳产品评价、碳足迹核算、碳资产管理等标准;2.绿色制造标准。规范光伏产业绿色制造的相关要求,包括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标准;3.资源综合利用标准。规范以废旧光伏组件为对象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要求,包括光伏组件的报废要求、回收再利用技术要求、处理方法和回收管理规范等标准;4.节能环保标准。规范光伏制造行业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包括生产能耗限额、废气废液排放要求和有害物质限制等标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光伏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统筹产学研用各方、产业链各环节优势力量,协同推进光伏产业标准建设,强化标准体系与产业体系的协同。(二)构建人才队伍。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培养和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加强面向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构建懂标准、业务精、能力强的标准化人才梯队。(三)加强应用实施。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面向企业开展光伏产业重点标准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检测等环节对标达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二、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  (一)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功率预测、智慧调控能力。推进构网型新能源、长时间尺度功率预测等新技术应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促进地热能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规模化利用。推动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综合利用的供热体系。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柔性直流输电、交直流混合配电网等先进技术迭代,加快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电网。加强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推动网源协调发展。推动电网主干网架提质升级,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优化调度控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持续优化配电网网架结构,加快配电网一、二次融合和智能化升级,优化配电网调度机制,提升配电网灵活性和承载力,支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加强热力、燃气管网及氢能供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管网互联互通,就近接纳更多非电可再生能源。  (三)深入挖掘需求侧资源调控潜力。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加快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鼓励具备充放电能力的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引导电力用户调整用电行为。强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工艺和生产流程,以可中断负荷、可控负荷等方式参与电力系统调节。  (四)多元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强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自备电厂主动参与调峰,优化煤电调度方式,合理确定调度顺序和调峰深度。研究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加强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多场景应用。推进长时储热型发电、热电耦合、中高温热利用等光热应用。鼓励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  (五)协同推进工业用能绿色低碳转型。科学引导工业向可再生能源富集、资源环境可承载地区有序转移,强化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提高短流程炼钢占比,在冶金、铸造、建材、日用玻璃、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等周边地区开展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动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燃煤自备电厂替代。加快在造纸、印染、食品加工等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中低温热利用。在合成氨、合成甲醇、石化、钢铁等领域鼓励低碳氢规模化替代高碳氢,探索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在保障好居民冬季取暖前提下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因地制宜推进耦合生物质燃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大容量燃煤锅炉掺绿氨燃烧。加快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打造低碳零碳油气田。  (六)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建设可再生能源交通廊道。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休息区、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和港口推进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加快发展电动乘用车,稳步推进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探索推广应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积极探索发展电气化公路,加大铁路电气化改造力度。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鼓励绿色电动智能船舶试点应用。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开展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试点运行。有序推广车用绿色清洁液体燃料试点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气、绿色氢氨醇等在船舶、航空领域的试点运行。  (七)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把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城镇的规划、建设、更新和改造。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气的替代要求。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近零碳建筑,推动建筑柔性用电技术应用。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推广电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磁炉灶等替代燃煤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和集中式生物质能等供热制冷应用,偏远地区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则利用户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  (八)全面支持农业农村用能清洁化现代化。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农林废弃物、禽畜粪污等与农村有机垃圾等协同处理,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集中式生物质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项目。加快农村能源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探索推进微能网(微电网)建设。推进有条件地区生物天然气进入管网,因地制宜推进乡镇集中供热,优先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等供暖,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电气化改造升级,建设乡村能源站,提高农村能源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数字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智慧用能水平,将乡村能源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高质量建设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九)统筹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加气站、加氢站建设,完善城乡充电网络体系。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推动5G基站、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与光伏、热泵、储能等融合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与可再生能源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开展绿证绿电交易和“绿电园区”建设,提高“东数西算”等战略工程中的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支持国家枢纽节点中具有冷水资源的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有序开展老旧基站、“老旧小散”数据中心绿色技术改造。推动新建数据中心逐年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四、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创新试点  (十)加快试点应用。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生物天然气工程等试点应用,推动光热与风电光伏深度联合运行。在工厂和园区开展绿色直供电试点,推进构网型、孤网运行、自备性质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结合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大型燃煤发电锅炉掺烧农林废弃物等耦合生物质燃烧技术改造。鼓励引导可再生能源设备更新升级和废旧设备设施循环利用。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和建材等领域推广低碳零碳生产工艺和工业流程再造技术应用。开展氢冶金和氢基化工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光储端信产业融合创新,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支持园区、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试点,大幅提升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在具备基础的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市场化方式打造新增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供给的绿色能源试点园区。  (十一)推动业态融合创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推进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场等深层次立体化发展,形成深度融合、持续替代的创新替代发展局面。支持数字能源、虚拟电厂、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培育适应能源清洁、高效、安全替代的新业态。鼓励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品种、多领域、多形态替代的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能够支持供需高效协同的综合能源服务,加快车网互动、电碳资产管理等新商业模式落地。  五、强化可再生能源替代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支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法律法规,结合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制修订,明确各类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标准体系。结合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将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标准和规范实施,推进实施效果评价。  (十三)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全面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使用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将消纳责任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推进绿证绿电与全国碳市场衔接。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拓展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推动主要采用绿色电力生产的产品享受绿色金融等政策。  (十四)落实科技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利用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关键技术研发和试点应用。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机制,支持各领域各类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鼓励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  (十五)健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各类用户开展直接交易及与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推动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综合利用系统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热、生物天然气、清洁低碳氢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储能价格机制。对实行两部制电价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在规定期限内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稳妥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加强新能源在公平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及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管。  (十六)深化推进国际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能源合作,深化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推动建成一批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建立清洁能源国际合作统计分析平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先进技术装备研发的国际合作。支持与国际机构开展绿证绿电交流,推动绿证走出去。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联合研究及交流培训。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乡村、社区、园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培训和试点活动,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促进居民践行和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数据、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意见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2024年10月18日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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